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10,200元(座落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
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10,200元,聲請人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
之利益,應為210,200元,至於聲請人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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