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宇清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峯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勞工保險給付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6日任
職被告,因被告未依法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無法向
勞工保險局以現有薪資水準申請傷病給付,而原告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經
最高法院著有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足參。查,聲請
人主張其無資力一節,雖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為佐,惟經本院依職權查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依該明細表顯示,原告有房屋3筆及土地1筆
、汽車1輛,總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769,391元,而參諸
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僅1,000元,尚難認聲請人有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可言,故其
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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