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68號原告 洪季緣 被告 陳宥蓁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 黃閔欽 於民國88年6月2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中。黃閔欽於107年間因工作業務關係而結識被告,被告明知黃閔欽為有配偶之人,2人竟仍逐漸發展成不正當往來關係,甚至於被告住處或賓館等處幽會發生性行為。嗣因原告偶然於111年7月間於黃閔欽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發現被告與黃閔欽有包含附表所示之露骨曖昧對話(下稱系爭對話)。被告與黃閔欽間上開行為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活動應有之分際,破壞原告與黃閔欽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二)並聲明(見本院卷第11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被告與黃閔欽間LINE通訊軟體之系爭對話內容,係原告未經黃閔欽同意所翻拍,已侵害被告及黃閔欽之隱私權,而無證據能力。被告未與黃閔欽間發生性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之男女交往行為,被告與黃閔欽之系爭對話內容,至多僅係較不拘男女小節及禁忌話題之玩笑對話,與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線等行為有別。又配偶權並非憲法及法律上保護之權利或利益,縱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形,原告所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與黃閔欽於88年6月7日結婚,婚姻關係尚存續中,有原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另原告主張被告與黃閔欽於111年5、6月間有系爭對話(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1頁),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8頁),堪認屬實。
(二)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參照)。又衡諸現實狀況,妨害婚姻之行為多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不易,若未能具體指出蒐證有何重大瑕疵,基於發現真實,尚難逕以欠缺證據能力排除證據之適用。原告雖未證明其經過黃閔欽同意而自黃閔欽手機取得系爭對話內容,然被告與黃閔欽是否有不當往來,屬該2人間之私密行為,若非原告以此方式取得該2人間之系爭對話訊息,顯難得知或證明該2人之不法行為。參以原告取得此等證物,其目的在於證明黃閔欽有無婚外情,以保護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再者,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何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方法取得之情形。準此,衡量被告與黃閔欽之侵害行為、原告之舉證困難度,及雙方隱私權與配偶身分法益衝突等因素,本院認為上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被告猶否認其證據能力,殊無可取。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原判例參照)。
是以,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不法侵害行為不以侵權行為人有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其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經查:
1、被告與黃閔欽於111年5、6月間有包含附表所示之系爭對話,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參諸系爭對話紀錄內容,不僅有噓寒問暖,更有談情說愛,甚至涉及性愛之感受、挑逗、慾望等露骨情節,顯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之分際。被告與黃閔欽所為,衡諸一般倫理觀念及社會禮俗,足以破壞原告與黃閔欽間夫妻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堪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另被告所辯關於配偶權是否為憲法或法律上所保護之權利或利益乙節,並不影響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被告侵害之事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2、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與黃閔欽除上開行為外,亦有於被告住處或賓館等處幽會甚至發生性行為等其他不正當往來之行為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無可取。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為高中畢業,從事服務業,月薪約2萬元,無不動產、汽車及投資,110年度有申報薪資所得;被告為高職肄業,偶爾受舞蹈老師之請託協助擔任助教,有土地及房屋數筆及汽車,110年度有申報利息所得等情,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復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可憑。被告雖辯稱其財產資料中大多數為其母託付其管理之財產云云,惟其僅提出其母之身心障礙證明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尚難證明所辯為真,自無可採。又被告有房屋貸款及汽車貸款,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及三信商業銀行之相關資料在卷可按。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節、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1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14日起(見本院卷第5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建分附表:
編號對話內容證據出處1黃閔欽:「想抱著你…不放」被告:「回覆擁抱貼圖」本院卷第21頁2黃閔欽:「嗨滿腦袋都是你小女人的表情」本院卷第21頁3黃閔欽:「沒被你發覺我對你滿滿的愛欲」被告:「還沒解放前有強烈慾望眼神」本院卷第21頁4被告:「給愛我的人享受享受我的愛」黃閔欽:「是我可在看一眼在收回嗎?」本院卷第23、31頁5黃閔欽:「因為有愛感受到了嗎?」被告:「我?」黃閔欽:「是」被告:「我沒有在你身邊..你眼充滿愛你確定是對我嗎?」黃閔欽:「是」本院卷第23頁6被告:「你抱我吻我我都...快受不了」黃閔欽:「我也是」被告:「好想要」黃閔欽:「妹妹潤滑液沒味道很輕甜」被告:「想叫」本院卷第23、27頁7黃閔欽:「你也讓我快滿出來的洩了一些沒讓妳高潮!」被告:「有」黃閔欽:「不太夠現在我想起你愛液的味道了...真是的」本院卷第25、31頁8黃閔欽:「深夜診療室說的。妳的愛液味道很正常女性分泌旺盛表示有強烈的慾望」被告:「你知道抱抱會有很多好處」黃閔欽:「糟糕我又有反應了啦」被告:「抗發炎增強免疫力」本院卷第25、31頁9被告:「你的愛你老婆的我收不到!」黃閔欽:「幼稚快睡愛你的心不變」黃閔欽:「真愛你」本院卷第27頁10被告:「其實你老婆不在你可以陪我去中友還是你老婆有可能去逛中友所以你不敢一起吃晚餐」黃閔欽:「我不知道她去哪」本院卷第27頁11被告:「昨晚有衝動想要你一早來抱我」黃閔欽:「為何不說?」被告:「但我忍住了,怕你為難……」黃閔欽:「下午好嗎?」本院卷第29頁12黃閔欽:「我餓餓的」被告:「期待趕快下班回去吃幸福晚餐對嗎?」黃閔欽:「想碰面」被告:「哈哈哈你餓餓的是想吃我?」本院卷第29頁13被告:「想到你要帶她去三天兩夜睡一起我心裡就有點不舒服」黃閔欽:「研習活動勿想太多」被告:「旅遊度假也是事實想也沒用」黃閔欽:「我再帶你出遊好嗎?勿太在意好嗎?」本院卷第29頁14黃閔欽:「在打球身材會更棒」被告:「妹妹好漲」黃閔欽:「均勻」黃閔欽:(回覆前述妹妹好漲部分)「一定很漂亮」被告:「哈哈不知道耶看不到」本院卷第29頁15黃閔欽:「樓下等妳了」被告:「好」黃閔欽:「嗨返公司了」被告:「小心騎車」黃閔欽:「好的抱妳好舒服喔(愛心)嗨我到家了請放心」本院卷第33頁16被告:「好剛剛洗了一個熱水澡」黃閔欽:「我想抱著妳幫妳擦乾淨頭髮並吹乾」被告:「(親吻貼圖)」黃閔欽:「(愛心)」本院卷第33頁17被告:「我要市場買魚」黃閔欽:「我想抱妳在懷裡」被告:「哈哈妳在我去買嗎?」黃閔欽:「(手比OK貼圖)」本院卷第33頁18被告:「真羨慕妳老婆,想要隨時都有…」黃閔欽:「我心疼妳了」本院卷第37頁19被告:「你沒發覺我今天欲望強烈?」黃閔欽:「是有放得開這樣很好你很做自己很棒」被告:「有嗎?你是說讓你進入就是有放開?」本院卷第37頁20黃閔欽:「我會照顧好你的」被告:「平常心了!我真的不喜歡共享!我認真的」本院卷第37頁21被告:「可是我應該會抗拒你身體反應會放不開」黃閔欽:「慢慢來我帶你你的動情激素分泌很棒」被告:「很難雖然受不了,但最後還是會抗拒」本院卷第39頁22黃閔欽:「放心愛你的心不變」被告:「你不會想二個都要吧!我無法接受你跟她,再跟我,我會覺得自己不值」本院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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