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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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顏志富 於民國99年3月17日死亡,茲因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經查其繼承人 葉文婷 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人檢附相關債權證明,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請求其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提出被繼承人顏志富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並已於100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