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2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