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鄧秀娟 相對人 張凱盛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3月2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領取,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