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劉博文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9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依上規定,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博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95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0年12月16日將判決書送達法務部○○○○○○○○○○○,由被告親自簽收,隨後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0年12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因依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於111年2月8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11年2月15日送達於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11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由被告之受僱人簽收等情,有相關之送達證書及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憑,然前開命補正期間亦已屆滿,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