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永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為貳陸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7包(合計淨重為26.9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一件附於534號聲沒卷第2頁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