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03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蔡素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記載:「一、斗六市○○路000號即斗六市中興段425土地一筆,你不是第一順位購買,當事人是 蔡啓章 。二、69年5月15日契約已成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明定」等語,然該聲明並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即未載載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若干金額),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

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理由。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前條第1項第8款,或第2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以下之罰鍰,為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8款、第2項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所明文。查聲請人前以多次提起訴訟後,均未繳納裁判費或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遭本院裁定駁回確定,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即可查得法院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或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裁定駁回原告所之訴訟案件,併參以原告過往之情事,足見聲請人對於提起民事訴訟應記載正確當事人及具體、明確、適當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及繳納裁判費之前提,是本件如聲請人仍不依上開裁示補正,則本院即將認定原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依上開規定處以罰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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