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債權人 黃冠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劼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系爭五張支票發票人與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關係,並說明為何上揭款項依債權人提出之資料足以證明柒佰零貳萬伍仟元係債權人借予債務人償還第三人所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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