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蔡錫 和債務人 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第三人 葉宏育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第三人葉宏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家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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