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六○九號
原告太陽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成 被告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蕙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