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О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推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固得聲請推事迴避,惟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件承辦法官自認有偏頗之虞而組合議庭,聲請人多次聲請具保遭駁回,承辦法官未予聲請人及辯護人詰問證人之機會,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年五月九日,分別於詰問證人 林志鴻孫福佐 時,誘導證人拒絕回答問題,因認原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惟聲請人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後,經受命法官多次調查證據訊問聲請人時,均已對本案有所聲明及陳述,嗣並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此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是依前開規定,自不得聲請法官迴避,況本件刑案(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宣示判決,本院已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綜上,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珮禎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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