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68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2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