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智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LEGO70829紐特的生物魔法手提箱」之記載更正為「LEGO00000EmmetandLucy'sEscapeBuggy」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共價值新臺幣4,598元),其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被告前曾有2次竊盜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其尚未建立尊重他人財產權概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復衡酌渠所竊取之2盒樂高拼圖,業據被害人公司領回,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0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之上開2盒拼圖已發還被害人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385號被告陳文智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3月3日12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南紡購物中心」4樓「台灣玩具反斗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玩具反斗城」店內,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內之「LEGO70829紐特的生物魔法手提箱」1個及「LEGO75952紐特的生物魔法手提箱」1個(共價值新臺幣4,598元),得手後,隨即騎乘其所承租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陳文智。
二、案經台灣玩具反斗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顏宗斌林明懌 指訴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被告竊取之「LEGO70829紐特的生物魔法手提箱」及「LEGO75952紐特的生物魔法手提箱」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租車約據影本1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檢察官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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