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13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5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未約定清償期,並以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甲○○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將債務人甲○○列為相對人,惟抵押物拍賣裁定須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478-1│建│0│00│59│2分之1│├──┼───┼────┼────┼───┼─┼──┼──┼────┼────┤│002│台南縣○○○鎮○○○○段│478-2│建│0│00│763│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位││├──┼─┼──────┼─────┼────┼─┼─┼─┼─┼─┼─┼─┼──┼─┼─┼──┤│001│13│台南縣善化鎮│台南縣善化│2層樓房│79│79│││││15│加強│15│平│全部│││8│西衛21之○號○鎮○○○段│加強磚造│.3│.3│││││8.│磚造│.7│方││││││478-2地││4│4│││││68││8│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