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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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1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邦商業銀行)於94年1月1日與台北銀行合併,合併後變更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敘明。
三、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125年5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四、嗣相對人於95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元②2,200,000元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2年5月25日②125年5月25日③115年5月25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息至96年8月25日止,合計尚欠本金4,378,19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催告書影本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31-16│建│0│00│79.85│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材料│台│位││├──┼─┼──────┼────┼────┼─┼─┼─┼─┼─┼─┼─┼──┼─┼─┼──┤│001│68│台南市南區國│台南市南│3層樓房│36│49│45│15│16││16│鋼筋│12│平│全部│││4│民路22○號○區○○段│鋼筋混凝│.7│.9│.7│.5│.8││4.│混凝│.6│方││││││931-16│土造│9│0│0│0│0││69│土造│0│公││││││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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