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陳增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2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