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黃鼎鈞 訴訟代理人 曾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原告前已繳納4,3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