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宏成 債務人 楊旻寰 債務人 陳裕婷
一、債務人楊旻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旻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裕婷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