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26號原告 徐欣怡 被告 劉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認領子女之訴,子女即原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路○○○號5樓,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該名子女戶籍謄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附卷可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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