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停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27號聲請人 葉智揚 送達處所: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32之
22號附1158(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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