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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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和具保人林佳慧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佳慧前因被告王金和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1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3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2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對其本案所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斗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居所先後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均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而被告、具保人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其等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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