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桂芬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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