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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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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