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錦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錦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朱錦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顯然非佳,經歷數次偵審程序,理當知悉酒精成分會嚴重影響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就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將對一般用路公眾及駕駛人自身造成高度危險性一事應有深刻體認,卻猶漠視法令規範及政府強力宣導「酒駕零容忍」之政策,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而第2度因相同類型之公共危險案件為警查獲,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數值非低,對公眾交通往來確生潛在之高度危險,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斟酌本案幸未肇事旋遭警查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駕車上路之時段、駕駛之車輛種類,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3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266號被告朱錦松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0樓居臺中市○區○○○街00號16樓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錦松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1月2日3、4時許,在臺中市文心路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10時許,騎乘牌照號碼MRN-6079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34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東光路與東成街交岔路口時,因紅燈時跨越停止線為警攔檢盤查,經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12時3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錦松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檢察官屠元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孟燕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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