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碧枝 債務人 陳惠育 債務人 林金滿 債務人 陳威任
一、債務人陳威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豐潭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惠育、林金滿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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