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再字第3號聲請人 劉建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監理站間聲請再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以書狀表明:⑴究係對本院何一案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檢附原裁定書。
⑵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
三、聲請人檢附之裁決書記載之日期為99年5月27日,如係依舊制準用刑事訴訟法聲明異議之交通裁決案件,尚不得依新制向本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再審,請聲請人自行審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