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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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寶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