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503號原告 溫淑瑛聯成船舶電機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鍾慶裕 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因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正雄為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原為 朱台光 ,嗣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已變更董事長為邱正雄,有經濟部網站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且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6年9月28日經中三字第10635525
310號函檢送到院之建隆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而本件訴訟係於106年4月28日起訴(原告於106年4月28日提出聲請支付命令狀,聲請本院非訟中心核發支付命令,朱台光曾於106年7月4日以被告建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朱台光並於106年9月15日具狀表示建隆公司法定代理人現為邱正雄,其已非法定代理人等情。而邱正雄迄今並未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建隆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邱正雄承受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