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郭美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辜良一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歷次期日公開辯論之內容,聲請准予交付所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等。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該事件所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不能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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