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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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3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黃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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