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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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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