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二九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木字第三八六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之九十一年度全木字第三八六六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因相對人已清償對聲請人之欠款,故依法聲請鈞院撤銷前開事件之假扣押裁定等語。查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全木字第三八六六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相對人予以實施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