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興桶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 陳君弘
劉思妶廖鳳妹 楊賢能 劉秀蓉邱英妹 盧鈺茹 黃政富 王政民 劉邦墩 上十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選偵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廖建傑書記官黃惠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興桶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參年。
劉思妶、劉秀蓉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均褫奪公權貳年。
陳君弘、 陳廖鳳妹 、楊賢能、 盧邱英妹 、盧鈺茹、黃政富、王政民、劉邦墩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均褫奪公權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劉思妶、劉秀蓉係劉興桶之女,陳君弘與劉思妶、楊賢能與
劉秀蓉各具有配偶關係,陳廖鳳妹則為陳君弘之母,盧邱英妹且為劉興桶之胞姊,盧鈺茹則為盧邱英妹之女,劉興桶又為黃政富、王政民2人之姨丈,亦為劉邦墩之叔伯。緣劉興桶係桃園縣99年度里長選舉中壢市興和里里長候選人(選舉投票日為民國99年6月12日),其與陳君弘、劉思妶、陳廖鳳妹、楊賢能、劉秀蓉、盧邱英妹、盧鈺茹、黃政富、王政民及劉邦墩等10人(下稱陳君弘等10人),均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而為有投票權人,而陳君弘等10人實際上並無遷至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遷入戶籍地址居住之意思,詎其等為使劉興桶順利當選,竟與劉興桶共同基於意圖使劉興桶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1.劉思妶、劉秀蓉、楊賢能於取得桃園縣中壢市○○路 三吉 公寓7號(嗣門牌整編為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房屋稅繳款書等資料後,分別持往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虛偽遷籍程序,使不知情之承辦戶籍登記之公務員於實質審查後,登載於戶籍登記簿內。
2. 劉翊萱 (無證據證明其具有本案之犯意聯絡)於取得桃園縣中壢市○○路三吉公寓11號、19號(嗣門牌分別整編為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377號)之戶籍資料後,持往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虛偽遷籍程序,使不知情之承辦戶籍登記之公務員於實質審查後,登載於戶籍登記簿內。
㈡嗣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依據前述附表所示之桃園縣中壢市戶政
事務所戶籍登記資料,將之編入「桃園縣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第0689號投票所(中壢市興和里)選舉人名冊」中,並經公告確定,陳君弘等10人乃與劉興桶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前述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該次選舉之投票權,並於99年6月12日投票日,前往戶籍所在地投票所領取選票進而投票,以此方法使該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6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7條第
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書記官黃惠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原戶籍地址│遷移日期│遷入戶籍地址│辦理遷籍者│住址變更戶籍登記申│││││││姓名│請書或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之卷頁│├──┼────┼──────┼───────┼──────────────┼─────┼─────────┤│一│劉思妶│桃園縣中壢市│99年1月5日│桃園縣中壢市○○路三吉公寓7│劉思妶│本院卷㈡第64頁│││陳君弘│環北路393號││號(嗣門牌整編為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2段361號)│││├──┼────┼──────┼───────┼──────────────┼─────┼─────────┤│二│陳廖鳳妹│同上│99年1月18日│同上│同上│見上卷第62頁│││││(起訴書誤載為││││││││99年1月5日)││││││││││││├──┼────┼──────┼───────┼──────────────┼─────┼─────────┤│三│楊賢能│桃園縣平鎮市│98年12月31日│同上│楊賢能│見上卷第60頁│││劉秀蓉│中豐路1段34│││劉秀蓉│││││2巷37號│││││├──┼────┼──────┼───────┼──────────────┼─────┼─────────┤│四│盧邱英妹│桃園縣平鎮市│99年1月14日│桃園縣中壢市○○路三吉公寓11│劉翊萱│選他字卷㈠第129頁││││文化街33號││號(嗣門牌整編為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2段367號)│││├──┼────┼──────┼───────┼──────────────┼─────┼─────────┤│五│盧鈺茹│桃園縣中壢市│同上│同上│同上│見上卷第130頁││││中正路1392號││││││││12樓之5│││││├──┼────┼──────┼───────┼──────────────┼─────┼─────────┤│六│黃政富│桃園縣平鎮市│同上│同上│同上│見上卷第127頁│││王政民│武昌街30號│││││├──┼────┼──────┼───────┼──────────────┼─────┼─────────┤│七│劉邦墩│桃園縣中壢市│98年12月31日│桃園縣中壢市○○路三吉公寓19│同上│見上卷第133頁││││芝芭里芝芭9││號(嗣門牌整編為桃園縣中壢市││││││號││新生路2段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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