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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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34號聲請人乙○○
3-2甲○○
3-2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丁○○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甲○○之印鑑證明。
二、補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乙○○、甲○○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丁○○之印鑑證明或由丁○○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親自至本院第二法庭陳明代理聲請人二人拋棄繼承之意旨。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