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李子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6年1月26日│1,077,389元│PA0000000││││限公司 王銘陽 │台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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