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50號債權人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純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振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繳款明細表。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事項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
請求金額,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