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詹承翰 被告 楊文頴 上列被告楊文頴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343號(原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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