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淑芳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複代理人 林虹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10×34=4,76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1月起迄104年1月止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繳別、每期應繳金額等),並陳報其投保於郵政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地臺北市○○區○○路○○○○○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上址、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何?請詳列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1年、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其等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