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彭昭芬法官徐福晋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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