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代理人 徐中一 債務人 王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共計三期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