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 張文女
吳 張美珠 張美雲 被告 張好樣
何麗美 張睿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以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評定現值(見本院卷第9頁)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計算式:〔(1498×22萬4444元+5×26萬5000元)×6/1000+17萬3300元〕×3/6=109萬9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