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周美鳳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