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冠琪 被告 董伊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審簡字第9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