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進財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進財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植為10年,應予更正),於99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17日以98年度交易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12月3日確定,嗣於99年2月20日入監執行,並於99年10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於108年7月16日向本院為本件聲請,係在受刑人執行完畢出監之後,自無再為受刑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71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所載之受刑人均為「 李世昌 」,均非本件受刑人顏進財,顯然有誤,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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