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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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凱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柳凱文(所涉強制、恐嚇等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2月27日18時50分許,見其妻 楊佳樺 與告訴人 劉育麟 一同自高雄市○○區○○○街○○號第一精品店出來而向前質問,因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人可共聞共見之上址第一精品店外,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明定。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108年10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01號卷第57頁),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