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債權人 林美拉 債務人DECIPULOSARAHMAENEVERAS( 莎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ECIPULOSARAHMAENEVERAS(莎拉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可釋明清償期為何時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