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3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8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
8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68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1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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