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30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6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8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